西安石油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规范外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一般性对外交流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为因公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区别管理

第四条学校根据对外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一般性的对外工作交流进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在编在岗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返聘人员),以及学校和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统筹安排,不作限量规定;在外停留天数结合科研任务需要进行安排。

第八条对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仍按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执行。

第三章 所持证照规定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持因公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十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如有以下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持普通护照。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明确要求的;

2.上级或学校工作急需临时决定派出,且无法及时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的;

3.具有外国国籍、国外永久居民居留权的。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因以上特殊情况持普通护照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申请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时在备注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后,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访任务结束后七天内,将出国证照上交归口管理部门,因公护照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因私护照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分别交至组织部或人事处。未在规定期限上交证照者停办其出国(境)手续,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因公出国、赴港澳应提前2个月申请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因公赴台应提前3个月申请。

第十四条不担任中层党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申请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并通过附件上传邀请函、会议通知等相关支撑材料;担任中层党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下载《西安石油大学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填写并办理审批手续。党员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应同时向所在单位院(系)级党组织报备,并按规定办理党员党籍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和在外的日程等将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因公临时出国事项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校内审批手续完成后,按照国家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准备审批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办理因公护照等手续。

第五章 经费预算和核销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提前做好经费预算,在计划财务处下载《西安石油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表》,明确填写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日程等信息,注明经费出处和各项预算。

第十八条经费预算表在申请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时作为附件提交,由审批单位一并联动审批。出国任务不明确、无预算方案或方案不合理、经费不落实的出国团组计划,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出国(境)任务结束后,按照批准的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资标准,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因特殊情况持普通护照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办理财务核销手续时需提供经过批准的个人申请。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在行前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接受外事出访纪律教育并签署《西安石油大学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规定报批、未按审批执行、办理相关手续时弄虚作假及其他违反出国相关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陕西省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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